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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裕芳与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裕芳,XX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高裕芳。被告:XX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裕芳诉被告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裕芳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裕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