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委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柏奎业与王孟义追索劳动报酬一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奎生,王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委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柏奎生,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孟义,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柏奎生与被执行人王孟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委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