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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怀树与徐作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怀树,徐作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唐怀树,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作永,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怀树诉被告徐作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怀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怀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怀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