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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勇、谭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勇,谭永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谭永丽,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诉被告蒋勇、谭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万佳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