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与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利华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关于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申请执行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案款3340335.36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楼盘未验收,不能上市交易,暂不能变现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石林联华预制构件厂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3340335.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8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