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曹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