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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曹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