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高某某诉罗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罗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3年7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住弥渡县牛街乡。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地址祥云县祥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某某、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弥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