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甲。原告崔某为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初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丙。由于婚前缺乏真正了解,原、被告在婚后难以相合的性格也逐渐显露出来。婚后,被告��但迷上了赌博,还有了外遇,为此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好好珍惜家庭生活,可是被告非但不听原告的好言相劝,反而对原告及原告母亲进行恐吓。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婚生子朱某丙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甲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崔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