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毕双龙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双龙,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毕双龙,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华,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双龙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毕双龙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毕双龙逾期仍不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郑宏水代理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