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维民,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芯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莉。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聚鼎公司)与被上诉人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聚鼎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聚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9.47元(聚鼎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914.74元由聚鼎公司承担,余款10914.73元由本院退还聚鼎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