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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富红申请执行王世��、陈淑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富红,王世军,陈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何富红,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糍粑坳**组**号。被申请人王世军,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号*栋*单元附**号。被申请人陈淑琴,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珍珠寺***号附**号。申请执行人何富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军、陈淑琴���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世军、陈淑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世军、陈淑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自流民保字第241-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王世军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丽海花园2-2-10号面积170.82平方米(房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0543**号)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何富红申请拍卖该房屋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世军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丽海花园2-2-10号面积170.82平方米(房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0543**号)的房屋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