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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