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