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军因与被上诉人马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马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娟,女,回族,1957年10月16日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军因与被上诉人马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马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马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魏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