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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丁与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