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甫叶与张纪林、贾小香、刘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甫叶,张纪林,贾小香,刘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刘甫叶,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纪林,男,成年,住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被告贾小香,女,成年,住址同上。被告刘书松,男,成年,住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甫叶与被告张纪林、贾小香、刘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甫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甫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甫叶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刘甫叶。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