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希米、郑宣妹与王传宗、王红晏、张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米,郑宣妹,王传宗,王红晏,张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李希米,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宣妹,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传宗,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王红晏,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向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李希米、郑宣妹与王传宗、王红晏、张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4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传宗、王红晏、张向文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希米、郑宣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传宗、王红晏、张向文银行存款102946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