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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钟明会、张解明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钟明会,张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李从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明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解明,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302936元。但被执行人钟明会、张解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明会、张解明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