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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绥中县城郊乡。委托代理人张学军,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现住绥中县。被告刘某某,现住绥中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图为由,暂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琳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