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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银侠与李世付、董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侠,李世付,董桂英,李世权,范让侠,李卫,胡芳竟,魏刚,邓玉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李银侠,农民。被告李世付,农民。被告董桂英,农民。被告李世权,农民。被告范让侠,农民。被告李卫,农民。被告胡芳竟。被告魏刚,农民。被告邓玉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侠诉被告李世付、董桂英、李世权、范让侠、李卫、胡芳竟、魏刚、邓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李银侠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