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然与张然、詹奇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然,詹奇燕,姜万红,徐根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032号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惠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一超。被告:张然。被告:詹奇燕。被告:姜万红。被告:徐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然、詹奇燕、姜万红、徐根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