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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立新与柳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新,柳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548号原告孙立新,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被告柳杰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新与被告柳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六百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孙立新六百七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九日书记员 沈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