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立新与柳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新,柳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548号原告孙立新,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被告柳杰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新与被告柳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六百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孙立新六百七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九日书记员 沈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