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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曹勇、周芳与崔怀中、杜书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周芳,崔怀中,杜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申请执行人周芳。被执行人崔怀中。被执行人杜书丽。曹勇、周芳申请执行崔怀中、杜书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公证处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徐徐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19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名下房产已正在拍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徐徐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盛进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