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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伦与被执行人王新荣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伦,男,出生于1955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新荣,男,出生于1955年5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伦与被执行人王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建伦支付水泥货款219980元;承担受理费5274元、执行费3278元;合计228532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新荣居住地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舒家营村二组证明其长期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新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