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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陆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季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