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明英与钟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英,钟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黄明英(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钟桂芳。代理人黄明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明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黄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撤回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黄明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