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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王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孔梅与刘守喜、季庆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梅,刘守喜,季庆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王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孔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凤,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守喜,男,汉族,农民。被告季庆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梅诉被告刘守喜、季庆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孔梅负担。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