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王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孔梅与刘守喜、季庆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梅,刘守喜,季庆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王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孔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凤,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守喜,男,汉族,农民。被告季庆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梅诉被告刘守喜、季庆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孔梅负担。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