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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焦鸿与邯郸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鸿,邯郸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丛执字第408号缓急密级签发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执行二庭拟稿人:孟宪军份数:4印刷单位:校对人:时间:附件主题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标题: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焦鸿,女,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邯郸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亚太世纪花园50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陈道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上列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129元,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的(2012)丛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对(2015)丛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