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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向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奎,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东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7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东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军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东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东蔡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农经管理站的代管资金1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晁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