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兴涛与胡猛、张洋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胡猛,张洋洋,杨利学,范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建民。委托代理人吴学军,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猛。被告张洋洋。被告杨利学。被告范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范兴涛、张洋洋、杨利学、胡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兴涛、张洋洋、杨利学、胡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撤回对范兴涛、张洋洋、杨利学、胡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崔白洁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