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静与无锡倾城之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静,无锡倾城之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633号原告袁静。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倾城之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2号-1708、1709、1710、1711、1712。法定代表人邓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静与被告无锡倾城之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袁静预交),由袁静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天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