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