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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