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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继香与济南龙云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李继香,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龙云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4号楼沿街商铺。法定代理人陈海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香与被告济南龙云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继香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