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苏荣法与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法,蓝斌桃,曾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2号原告:苏荣法,农民。被告:蓝斌桃,农民。被告:曾继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法与被告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1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蓝斌桃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户(户名:蓝斌桃,账号:62×××77)内的存款(以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原告苏荣法以被告蓝斌桃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蓝斌桃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户(户名:蓝斌桃,账号:62×××77)的冻结。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