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7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九日;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C×××××轻型普通货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驶往飞云街道中洲村方向。0时30分许,途径飞云街道东风村地段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0时45分,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涉案车辆照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