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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张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3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陈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福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福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8,941.42元,利息、罚息49,126.71元,合计158,068.13元(截止2013年7月19日);并自2013年7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张福忠提供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西路xxxx室、建筑面积60.28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1.3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福忠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