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与赖庆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赖庆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负责人:梁少丽,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明、江帆,该行员工。被告:赖庆春,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诉被告赖庆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忠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