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鼎尔泰建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洪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邓洪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鼎尔泰建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尔泰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傅建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崇涛,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洪勇,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霍卫平,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嘉蔚,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铭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改判功铭公司无须支付邓洪勇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工资24393元��3、请求改判功铭公司无须支付邓洪勇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888元;4、请求依法改判功铭公司无须支付邓洪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48元;5、本案诉讼费由邓洪勇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功铭公司(原鼎尔泰公司)以转账方式向邓洪勇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27003324691229722支付劳动争议款项共计33000元,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6000元,余款于此后每个月20日前支付5400元;二、邓洪勇同意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不再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以任何事由向功铭公司(原鼎尔泰公司)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请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投诉、信访等)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三、若功铭公司(原鼎尔泰公司)逾期或未足额支���上述第一款确认的任何一期调解款的,邓洪勇有权依照原审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除功铭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四、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由功铭公司负担。五、本调解协议于双方2015年9月29日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永峰陈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