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祖德盗窃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祖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二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祖德,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自贡市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祖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宋祖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该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宋祖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宋祖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祖德撤回上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维聪审判���樊成晔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洋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