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张执字第7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淄博支公司与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淄博土产畜产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张执字第77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淄博支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淄博土产畜产分公司。本院(1995)张湖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案款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5)张湖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