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633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经开区草滩执法大队城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