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633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经开区草滩执法大队城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