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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邵某甲。被告高某。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某甲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邵某乙由被告抚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高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邵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决是否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邵某乙,理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争吵后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增加沟通与交流,以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为重,积极修复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丽君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人民陪审员  宛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