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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明秀与张文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秀,张文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潘明秀,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金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系原告儿子。被告张文平,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秀与被告张文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秀于2015年10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明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潘明秀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