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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王玉莲。被告张斌,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本院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