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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建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建灯,王碧莲,陈建财,陈秀春,徐玉芳,王泉英,王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黄榕城、高艳,均系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建灯。被告陈建灯,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王碧莲,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建财,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秀春,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徐玉芳,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沙县。被告王泉英,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小明,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建灯、被告王碧莲、被告陈建财、被告陈秀春、被告徐玉芳、被告王泉英、被告王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