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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忠山与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山,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李忠山,居民。被告宋丹丹,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山诉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山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