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2-1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葛某,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