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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104国道东杂技大世界对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552615-0。法定代表人方玉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娥,吴桥县桑园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09032-2。负责人艾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建林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