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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书良与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孙书良,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02。法定代表人刘新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良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书良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冬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中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