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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麻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麻栗坡县人,家住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斐、代理检察员吴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6次窜入中国移动麻栗坡县分公司大王岩、南油、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盗窃设备铜线、铜条,破坏大王岩移动基站、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的空调盗取空调机内的铜线,并盗走大王岩基站内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JZZ-ES数字中转站1台。经鉴定,被盗的接地铜线、馈线接地铜线、电池连接线、废旧铜线、废旧铜条、设备连接线等价值人民币8128元。被盗的JZZ-ES数字中转站(人防设备)、广州华凌牌空调、广州科龙空调的鉴定价值人民币46339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年四个月至五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其盗窃目的是因无钱医病,提供一份文山中医院彩超报告单,证实其有慢性肾衰竭。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6次窜入中国移动麻栗坡县分公司大王岩、南油、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盗窃设备铜线、铜条,破坏大王岩移动基站、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的空调盗取空调机内的铜线,并盗走大王岩基站内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JZZ-ES数字中转站1台。经鉴定,被盗的接地铜线、馈线接地铜线、电池连接线、废旧铜线、废旧铜条、设备连接线等价格为8128元整。被盗的JZZ-ES数字中转站(人防设备)、广州华凌牌空调、广州科龙空调的鉴定价格为46339元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背篮一个,手提袋一个,口袋二个,胶把钳一把,扳手二把,起子三把,弯镰刀一把),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和立案的时间。(2)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6日对被告人吴某某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5月6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3日对其执行逮捕。(3)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人员信息比对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1976年10月11日出生,没有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6日吴某某在大王岩基站实施盗窃时被基站维护员发现并控制,侦查员赶赴现场后将其带回麻栗坡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的事实。(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吴某某镰刀一把,胶把钳一把,梅花起子一把,扁口起子二把,活动扳手一把,开口钳一把,设备连接线二根,编织袋二个,布袋一个,铜条四根,背篮一个。并将现场提取、搜查查获的人防设备设备连线、铜条、铜线、铁片等发还被害人,将作案工具随案移送的事实。(6)CWYKII人防报警系统JZZ-ES数字中转站使用说明说,证实被盗的CWYKII人防报警系统JZZ-ES数字中转站系防空警报设备。(7)情况说明,证实提交鉴定中的废旧铝线系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饭斗冲”(凤来谷)公棚内盗窃得来,因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被害人,不能查明吴某某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将废旧铝线24千克的鉴定价格192元从8320元中减去,认定盗窃废旧铜线等的价格应为8128元。被盗空调内的铜线经鉴定为261元,而被盗的两台空调在鉴定时对被盗铜线进行了重复计算,故应在空调的鉴定价格中减去261元,合46339元。2.证人证言(1)朱某兵、李某文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文在得知大王岩基站有人闯入后赶赴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基站内实施盗窃,二人将被告人控制并报警,被告人盗窃了基站内电源柜的接地线、GPS主设备柜的接地线和传输设备柜的接地牌。(3)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4月间,麻栗坡县移动公司位于大王岩、天生桥、南油的三个移动基站多次遭到盗窃,被盗物品包括空调、电池连接线、接地线、接地铜牌。(4)张某玮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张发现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安放在麻栗坡移动公司大王岩移动基站内的一台数字中转站被盗的事实。(5)章某俊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其发现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安放在麻栗坡移动公司大王岩移动基站内的一台数字中转站被盗,并向侦查员反应了大王岩移动基站被盗走一台华凌立式空调、天生桥移动基站内被盗走一台科龙立式空调的事实。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3月至4月份,先后6次窜入中国移动麻栗坡县分公司大王岩、南油、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盗窃设备铜线、铜条,破坏大王岩移动基站、天生桥移动基站内的空调盗取空调机内的铜线,并盗走大王岩基站内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JZZ-ES数字中转站1台的事实。4.鉴定意见(1)麻发改价鉴(2015)41号,证实吴某某盗窃中国移动麻栗坡县分公司大王岩、南油、天生桥移动基站设备接地铜线、馈线接地铜线、电池连接线、废旧铜线、废旧铜条、设备连接线等价格为人民币8320元。(2)麻发改价鉴(2015)63号,证实证实吴某某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JZZ-ES数字中转站中转站(人防设备)、广州华凌牌空调、广州科龙空调的鉴定价格为46600元整。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实中国移动麻栗坡县分公司移动基站、麻栗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JZZ-ES数字中转站被盗现场分别位于大王岩移动基站、南油移动基站、天生桥移动基站内。铝线被盗现场位于麻栗坡县凤来谷小区工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盗窃现场,所盗赃物、作案工具进行辨认时,侦查人员以照片和笔录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固定。6、称量记录、称量照片,证实侦查员当着被告人吴某某的面,对查获的赃物进行称量。经称量,在大王岩基站现场提取的铜条净重0.5千克,设备连接线净重2.5千克;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铝线净重24千克,铜线净重66千克。称量过程己拍照。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年四个月至五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背篮一个,手提袋一个,口袋二个,胶把钳一把,扳手二把,起子三把,弯镰刀一把记录在案,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跃明审判员  李有林审判员  郝厚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忠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