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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XX、徐X与刘XX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X,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杜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杜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自